索引号: | 11341800557816728Y/202506-00009 | 组配分类: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发布机构: | taptap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集中区“办事免跑”负面清单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6-18 | |
废止日期: |
集中区“办事免跑”负面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办理跑动次数 | 需现场办理原因(可多选) | 要求现场办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 | 详细说明 | 备注 | ||||
材料涉密 | 法律法规 | 特殊环节 | 流程复杂 | 其他原因 | |||||||
1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江南集中区规建部 | 1 | √ | 事项办理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 ||||||
2 |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 江南集中区规建部 | 1 | √ | 事项办理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 ||||||
3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江南集中区规建部 | 1 | √ | 事项办理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 ||||||
4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江南集中区规建部 | 1 | √ | 事项办理需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 | ||||||
5 | 占破路审核 | 江南集中区规建部 | 1 | √ | 事项办理需组织人员现场确认施工范围。 | ||||||
6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江南集中区规建部 | 1 | √ | 事项办理中“工程设计图纸”因考虑其复杂性,需组织专家现场确认。 | ||||||
7 |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确认与使用申请核准 | 江南集中区规建部 | 1 | √ | 事项办理需要物业单位现场提供具体资金使用计划。 | ||||||
8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国家税务总局taptap税务局 | 1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工作人员需要现场核验税控设备是否符合注销条件,符合注销条件,当场办结,纳税人在税控注销登记表上签章确认。 | |||||
9 |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 国家税务总局taptap税务局 | 1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 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该业务需要前台通过增值税发票平台为纳税人税控设备授 |
|||||
10 | 代开发票作废 | 国家税务总局taptap税务局 | 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纳税人需要携带已开具的待作废发票到窗口办理该业务。 | |||||
11 |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 以外的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taptap税务局 | 1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
注销业务除需要申报当期的申报表或者财务制度未备案的企业,其他注销均可通过注销套餐实现企业网上注销。 | |||||
12 |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 国家税务总局taptap税务局 | 1 | √ |
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一)提供由自身保管的书证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复制件。提供方应当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方签章; (二)提供由有关方保管的书证原件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提供方应当在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注明出处,由该有关方及提供方签章; (三)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视听资料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提供方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提供境外相关资料的,应当说明来源。税务机关对境外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
纳税人需要携带资料到窗口核验 | |||||
13 | taptap企业职工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 综合管理部 | 2 | √ | 1.就近入学。企业职工提交子女入学申请书(模板见附件),经综合管理部、产业发展部初审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签,企业职工凭加盖管委会公章的申请书办理入学手续。2.城区入学。除就近入学流程外,另需提交城区学校招生方案规定的相关材料,由综合管理部报贵池区教体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至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 ||||||
14 | 社保参保职工当月减员 | 综合管理部 | 1 | √ | 当月减员未到帐需要核销计划,到账需要做社会保险返还,需要人工进行核实,系统无法识别操作。 | ||||||
15 | 医保参保职工当月减员 | 综合管理部 | 1 | √ | 当月减员未到帐需要核销计划,到账需要做医疗保险返还,需要人工进行核实,系统无法识别操作。 | ||||||
16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大变更 | 集中区生态环境局 | 1 |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第七条:明确评估单位和专家技术审查责任;《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优化审批时限工作规程》;《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办理流程规定》等 | 事项办理过程中有专家评审及技术评估环节。 | |||||
17 | 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南产业集中区分局 | 1 | √ |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
指在建建筑进行抵押,需现场查看(少量)。 | 正在推进不见面审批,申请人可在银行办理贷款时同步办理。 | ||||
1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南产业集中区分局 | 1 | √ |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
无拆迁协议等说明材料情况下,需现场查看。 |
版权所有:taptap官网-taptap登录入口 网站标识码:3417000051
皖ICP备2021012482号-1 皖公网安备34170002000047号 联系方式:0566-2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