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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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五项关于“连续三代及以上独生子女户、离婚两年以上一方无房等确需解决住房的,村级组织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自治方式认定的其他情形”表述,排除媳妇或入赘女婿离婚两年内也不能享有宅基地申请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如果是非独生子女那就更不能拥有宅基地了,建议删除第五项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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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结合调研和工作实际,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池国土资〔2017〕31号)申请宅基地分户建房条件,拟定了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条款。该条款是下步调研考察、研究论证的重点条款之一,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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